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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0日,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《北京市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》和《北京市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》,遵循高等学校教师、实验技术人才的成长规律,突出专业特点,完善职称评价机制,为他们量身定制清晰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,申报人可以自选代表作参与职称评审。本次改革后,各高等学校将完善本单位的自主评聘标准,分别面向高等学校教师、实验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。
高等学校教师、实验技术两个系列是职称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两类人才职业发展的重要渠道。其中,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面向在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、高等职业学院、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工作的教师开展评价;实验技术系列面向在本市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、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等机构中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评价。
本次改革明确,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设初级、中级、副高级、正高级,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、讲师、副教授和教授。实验技术系列新增正高级职称,设有员级、助理级、中级、副高级、正高级,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、助理实验师、实验师、高级实验师、正高级实验师。
本次改革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,实行体现高等学校教师、实验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。高等学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、教学科研型、社会服务型等岗位类型,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。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,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、教研教改能力、人才培养实绩等;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,重点评价其教学水平、学科建设创新质量和贡献、成果科学价值和学术影响力等;社会服务型岗位教师,重点评价其成果转化推广、科技创新服务、决策服务、科学普及等方面的贡献。
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,本次改革坚持落实《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》,将高等学校教师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等学校。各高等学校在评聘权限范围内,自主组织评审、按岗聘用,并承担主体责任。条件不具备、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,可委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学术评议,再由学校进行聘任。